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0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1〕1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8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威海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威政办字〔2019〕4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
第三条【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按照“企业申请、一窗受理、一家牵头、集中组织、统一流程、一张清单、一套材料、限时办结”的原则进行。联合验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部门分工】 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是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验收的相关制度并指导实施,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政府(管委)指定的部门是各区市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牵头实施辖区范围内的联合验收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等部门是联合验收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专项验收的实施。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竣工联合验收模块的建设、管理、运行,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五条【联合验收条件】 联合验收前应达到相关条件:
1.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和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完成(或具备分段竣工规划验收和建设条件落实条件);
2.工程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
3.消防、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完工;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并验收;
4.《建设条件意见书》约定的事项已经完成;
5.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按规定整理完毕等。
第六条【联合验收内容】
(一) 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2项合并为“用地规划核验”,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人防部门负责。
(三)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4项合并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其中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在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城建档案验收材料,即可通过验收。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验收(市政、园林、物业、环境卫生等验收事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容缺受理】 联合验收部门应当公布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对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向联合验收部门作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将容缺的材料补齐。违反承诺的,联合验收部门应当立时中止验收事项,依据告知承诺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申请】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申报:方式一为网上申报方式,由申请人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自行网上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和相关材料;方式二为窗口申报方式,由各区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窗口(以下简称投资建设窗口)收件后,将申请材料录入工程审批系统。实行一套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
对达到联合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对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类建设项目以及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全部实行竣工联合验收。
针对部分项目难以同时达到验收条件及验收事项前后交叉等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不同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进度,可实行分段式联合验收模式。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不实行分段联合验收。
第九条【受理】 投资建设窗口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待补齐补正后再予以受理;符合条件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推送各联合验收部门审核。各联合验收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出具材料专项审核意见,由牵头部门汇总材料审核意见,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告知建设单位补正或重新申报。
第十条【联合验收日期】 需要现场查验的,牵头部门应当确定现场联合验收日期,并提前2个工作日将验收日期推送给联合验收部门和申请人。联合验收部门或申请人确需更改验收时间的,应及时告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重新确定现场联合验收日期并予以告知。
第十一条【现场查验】 联合验收部门选定2名以上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验收人员作为小组成员,实行AB角工作模式,及时参加联合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现场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验收整改】 联合验收部门现场查验发现的问题,可以立即整改的,应当指出并指导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规定整改期限,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通过或整改完成后,联合验收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认可文件,并将认可文件传递给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在收齐各联合验收部门认可文件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结论意见文书,联合验收结论意见文书为纳入联合验收事项(含纳入的备案事项)的统一确认文书(文书样本见附件2),联合验收部门不再单独出具确认文书。
第十四条【办理时限】 工业建筑类项目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其他建设项目为7个工作日。材料补正时间、整改时间、规划核实批前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全程预警和监督考核整个事项的办理时限,也考核每个环节的完成时限。
第十五条【提前服务】 对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程,各联合验收部门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指导服务。建设单位有验前指导需求的,联合验收部门要及时对接,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现场查验时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有效期】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原《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WHCR-2019-014000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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