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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7-11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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